《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今后企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一是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類似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類似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違規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